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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关节受伤鉴定为十级,复查八级可能吗

来源:踝关节炎 时间:2022-8-5

年3月底的一个晚上,一位西安的李姓朋友咨询我,是工伤方面的疑惑,我们当天晚上通话30多分钟,我将他的疑惑和工伤处理的流程进行了解答。因第一次就诊时未发现骨折,伤后两个多月后CT检查提示骨折,医院协调开具了相关证明,以证明骨折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

本案是单位超过30天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于是小李自己到社保局申请认定,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了材料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社保局在4月初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于5月初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6月份,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下来了,构成十级伤残。于是,他又有了疑惑,觉得十级有点低,但是是否可以到九级、八级呢?心理又没有底,不知道是否有必要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现在我们分析一下,供参考。

第一、关于损伤的基本情况。被鉴定人伤后的诊断为:右侧跟骨前缘撕脱性骨折、右侧骰骨线性骨折、右踝关节韧带损伤、右足多发撕脱性骨折等。伤后1年左右,考虑右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被鉴定人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摔伤,右足着地受伤,受伤部位、机制、外伤史明确且与目前的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伤残等级的探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条款第12条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定为十级伤残。首先,本条款属于劳动能力鉴定中骨折类型的兜底性条款,所以这种情况十级是至少可以评定的,但是该鉴定十级是不是有点轻呢?本人认为值得商榷。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九级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从定级原则上来看,九级、十级差别并不是很大,其中主要区别在于功能障碍。但是该鉴定结论中,未发现功能障碍的评价内容。

2、该标准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条款,这种做法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那就是不可能穷尽所以的残情,比如本案的情形,就找不到对应的条款,所以呢,最终选择了兜底性条款来定级。在该标准附录A.8等级相应原则中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踝关节是身体承重的重要关节,踝关节韧带损伤、多发骨折,有可能会导致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足弓结构破坏等结果,这些结果一旦发生,基本将伴随伤者终生,对其造成的身体、心理上的影响很大。从这一点上来看,被鉴定人踝关节的韧带、多发骨折以及目前考虑的创伤性关节炎,其损害后果是要高于十级条款第12条之规定的情形的,从级别上来说,十级对于该鉴定来说有点不太公平。

3、从鉴定技术层面来讲,单踝关节轻度功能障碍可以评定九级。其中,轻度功能障碍指的是残留关节活动度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所以,鉴定时应对踝关节的功能状态进行评定,查看其活动度,确定功能障碍状态。该标准八级条款中规定,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可以评定八级伤残。目前,被鉴定人影像学已经考虑创伤性关节炎,所以在鉴定中应该予以复查确定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创伤性关节炎,那将可能评定八级伤残。

4、鉴定实体非常重要,但是程序也一样不能忽视,否则,过了期限,就只能认可这个结论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要记住在法定期限内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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