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
01
总则
本指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的有关规定,对其中有关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脊柱损伤、四肢损伤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依据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在具体使用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述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规定,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和本指南的具体条款”,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02
目的
统一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03
伤残程度评定细化与补充条款
3.1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3.1.1比照5.10.1.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1)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
(交通事故中,由于外力撞击导致头部出现旋转加速,从而造成的脑组织的剪力损害,常见于直接暴力作用于一侧顶部、枕部、额部,间接暴力作用于颌面部,以及间接暴力所致的头部挥鞭样动作。重型损伤的致死率较高,而最为轻微的当属脑震荡,损害程度不一,是否可以直接比照,个人认为争议较大,极有可能给脑震荡评残开了一个绿灯。)
2)临床及影像学确有下列损伤之中四项以上者,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1)颅骨骨折;
(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3)脑挫裂伤;
(4)外伤性颅内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
(5)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6)迟发性硬膜下血肿;
(7)颅内积气;
(8)轻度脑积水;
(9)颅内感染;
(10)外伤性脑梗死;
(11)外伤性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有上述损伤情形,但已依据其它条款评定伤残程度的,不能再依据本条款评定伤残程度。
(四项以上者方可比照评定为十级伤残,争议不大)
3.2脊柱与四肢损伤
3.2.1比照5.8.6.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其中一椎体压缩程度达一椎体的1/3,另一椎体为粉碎性骨折。
(相对合理,争议不大)
3.2.2比照5.8.6.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四肢长骨骨折,并发骨不连或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1年以上)。
(无争议)
3.2.3比照5.8.6.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仍遗留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大于50%。
(5.9.6.5中明确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因此该规定明显违背了“残情法定”的基本原则,窃以为应做删除。)
3.2.4比照5.9.6.2)“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寰椎和枢椎骨折。
(寰枢椎同时骨折,比照该条款应无争议,但单纯性的寰椎骨折或枢椎骨折不应突破5.10.6.1的规定“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3.2.5比照5.9.6.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一肢体三大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75%;
2)四肢长骨骨折三条以上且三条以上内固定术后,伴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3)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4)外伤性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20°。
(该条目突破性较大,条目一种虽然貌似累计值不变,但全身同一肢体三大关节的功能丧失程度对肢体影响程度大不相同,以下肢为例,髋关节功能占同侧肢体功能的60%,而踝关节的占比仅为12%,简单的用累加的方式来进行暗度陈仓,明显违背了标准设立的初衷,应做删除,另外条目二、三、四也应按照关节功能损害的后果的来评定。)
3.2.6比照5.10.6.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寰椎骨折或寰枢关节半脱位,影响功能。
(争议不大)
3.2.7比照5.10.6.2)“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经手术治疗后,影响脊柱功能。
(争议不大)
3.2.8比照5.10.6.5)“一侧髌骨切除”。
一膝或者双膝内外侧半月板完全切除。
(建议膝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9比照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膝关节一韧带以上完全断裂,影响功能。
(建议膝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10比照5.10.6.9)或5.10.6.10)“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或“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争议不大)
3.2.11比照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肩胛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2)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肩峰骨折明显移位或肩胛骨骨体粉碎性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
3)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4)肩袖损伤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5)锁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6)四肢长骨(腓骨除外)骨折内固定术后(单踝螺钉内固定除外),影响功能;
7)四肢长骨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后,影响功能;
8)一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膝关节功能;
9)外伤性膝关节反屈畸形;
10)一下肢踝关节与髋关节或踝关节与膝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50%。
(建议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12比照5.10.6.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四肢任一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伴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建议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13比照5.10.6.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明显逾越标准,建议删除)
3.2.14比照5.10.6.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三条以上跖骨骨折并畸形愈合,影响足弓功能。
(争议不大)
04
附录
本指南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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