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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发布法医临床司法

来源:踝关节炎 时间: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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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发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包含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及《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和评定准则》三部分,今天小宝君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部分与您一一解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

01

总则

本指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的有关规定,对其中有关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脊柱损伤、四肢损伤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依据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在具体使用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述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规定,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和本指南的具体条款”,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02

目的

统一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03

伤残程度评定细化与补充条款

3.1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3.1.1比照5.10.1.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1)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

(交通事故中,由于外力撞击导致头部出现旋转加速,从而造成的脑组织的剪力损害,常见于直接暴力作用于一侧顶部、枕部、额部,间接暴力作用于颌面部,以及间接暴力所致的头部挥鞭样动作。重型损伤的致死率较高,而最为轻微的当属脑震荡,损害程度不一,是否可以直接比照,个人认为争议较大,极有可能给脑震荡评残开了一个绿灯。)

2)临床及影像学确有下列损伤之中四项以上者,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1)颅骨骨折;

(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3)脑挫裂伤;

(4)外伤性颅内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

(5)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6)迟发性硬膜下血肿;

(7)颅内积气;

(8)轻度脑积水;

(9)颅内感染;

(10)外伤性脑梗死;

(11)外伤性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有上述损伤情形,但已依据其它条款评定伤残程度的,不能再依据本条款评定伤残程度。

(四项以上者方可比照评定为十级伤残,争议不大)

3.2脊柱与四肢损伤

3.2.1比照5.8.6.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其中一椎体压缩程度达一椎体的1/3,另一椎体为粉碎性骨折。

(相对合理,争议不大)

3.2.2比照5.8.6.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四肢长骨骨折,并发骨不连或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1年以上)。

(无争议)

3.2.3比照5.8.6.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仍遗留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大于50%。

(5.9.6.5中明确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因此该规定明显违背了“残情法定”的基本原则,窃以为应做删除。)

3.2.4比照5.9.6.2)“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寰椎和枢椎骨折。

(寰枢椎同时骨折,比照该条款应无争议,但单纯性的寰椎骨折或枢椎骨折不应突破5.10.6.1的规定“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3.2.5比照5.9.6.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一肢体三大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75%;

2)四肢长骨骨折三条以上且三条以上内固定术后,伴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3)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4)外伤性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20°。

(该条目突破性较大,条目一种虽然貌似累计值不变,但全身同一肢体三大关节的功能丧失程度对肢体影响程度大不相同,以下肢为例,髋关节功能占同侧肢体功能的60%,而踝关节的占比仅为12%,简单的用累加的方式来进行暗度陈仓,明显违背了标准设立的初衷,应做删除,另外条目二、三、四也应按照关节功能损害的后果的来评定。)

3.2.6比照5.10.6.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寰椎骨折或寰枢关节半脱位,影响功能。

(争议不大)

3.2.7比照5.10.6.2)“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经手术治疗后,影响脊柱功能。

(争议不大)

3.2.8比照5.10.6.5)“一侧髌骨切除”。

一膝或者双膝内外侧半月板完全切除。

(建议膝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9比照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膝关节一韧带以上完全断裂,影响功能。

(建议膝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10比照5.10.6.9)或5.10.6.10)“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或“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争议不大)

3.2.11比照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肩胛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2)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肩峰骨折明显移位或肩胛骨骨体粉碎性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

3)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4)肩袖损伤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5)锁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

6)四肢长骨(腓骨除外)骨折内固定术后(单踝螺钉内固定除外),影响功能;

7)四肢长骨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后,影响功能;

8)一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膝关节功能;

9)外伤性膝关节反屈畸形;

10)一下肢踝关节与髋关节或踝关节与膝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50%。

(建议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12比照5.10.6.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四肢任一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伴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建议关节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评残)

3.2.13比照5.10.6.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明显逾越标准,建议删除)

3.2.14比照5.10.6.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三条以上跖骨骨折并畸形愈合,影响足弓功能。

(争议不大)

04

附录

本指南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如有创意,请长按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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