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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烧伤和骨科外伤评残及处理流程

来源:踝关节炎 时间:20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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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做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癜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二级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掼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3三级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而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而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巾度毁容;

10)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l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癜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4四级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l/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五级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6六级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l/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l/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井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7七级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元生活自理障碍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8八级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9九级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恬自理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瘢瘦;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

自理障碍。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l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瘟;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l0)足背植皮面积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投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以下是一些细节和解释。。。。。。。。分界线。。。。。。。。。。。。。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2.1颜面毁容

A.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任意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A.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A.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两项者。

A.2.2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A.2.3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A.2.3.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A.2.3.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A.2.4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A.2.5关节功能障碍

A.2.5.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A.2.5.2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A.2.5.3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A.2.5.4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2.6四肢长管状骨

指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

A.2.7脊椎骨折的类型

在评估脊椎损伤严重程度时,应根据暴力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与体征,尤其是神经功能损伤情况以及影像等资料进行客观评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判断为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a)脊椎有明显骨折移位,椎体前缘高度压缩大于50%,后凸或侧向成角大于30°;

b)后缘骨折,且有骨块突入椎管内,椎管残留管腔小于40%;

c)脊椎弓根、关节突、椎板骨折等影像学表现;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判断为脊椎稳定性骨折。

A.2.8放射性皮肤损伤

A.2.8.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瘙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l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疱、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A.2.8.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A.2.8.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总则

1判断依据

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求A为各门类上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上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曲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跟、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奉规则。

。。。。。。。。。。。。。。。。。。。。。。。

处理的流程

自己概括的:

1.买了工伤保险的-----社保局工伤科去定级(需要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务关系合同3.医疗鉴定证书)----赔付。

2.没有买工伤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关系(工作关系)---工伤科定级别---赔钱。

3.老板要是不赔---1.劳动仲裁委员会去仲裁2.律师--法院。

以下是网上的图

专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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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的标准: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最后一段赔钱的办法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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