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年第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进口货物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即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详见财政部网站。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上述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1号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号)和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7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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