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遇上了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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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原系某大型超市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年2月至年2月,在职期间从事服务台工作。年8月的某日下午上班时,在办理客户产品退货时,不慎将脚扭伤,医院就诊治疗,诊断为右足踝及小腿筋伤。因病情复杂,周某辗转至北京医院、医院医院多次治疗,直至年12月仍在持续治疗。年10月,周某脚扭伤事件被舟山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年9月,经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因右踝关节损伤、创伤性关节炎被鉴定为伤残八级。该大型超市自年11月支付周某基本工资后,自年12月开始一直停发周某的工资,于年11月,该大型超市发放书面解除劳动通知书。
周某
我在医疗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你的医疗期非常长,自年8月受伤开始,持续至年12月,长达三年之久。而该大型超市自年12月起停付工资,自年11月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对自己尚处于医疗期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疑惑,从常人角度是非常容易理解的,让我们先整理下工伤情况的时间轴。
周某工伤情况时间轴
年8月受伤
年10月认定为工伤
年12月停发工资
年9月鉴定为八级伤残
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
年12月持续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即,在劳动者工伤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享有停工留薪工资。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是不再享受病假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周某不再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但因为客观上有继续治疗的需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关键问题在于该病假期是否合法?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周某的医疗期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情形下,到底是否属于合理的医疗期,该认定宜通过司法鉴定完成。在正常情况下的脚部扭伤,一般是不需要治疗三年之久,当然并不排除疑难杂症的疾病,因此该项认定宜交给权威的司法鉴定部门来认定。
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周某的伤势确实需要如此治疗,那么用人单位即该大型超市应当在停工留薪工资支付完毕后,支付病假工资,且不能于病假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鉴定结果认定周某的伤势医疗期过长,那么在合理的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是另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在此不论。
因此,医疗期并非是无限期的,劳动者不能以医疗为由无限期的治疗下去,用人单位也不能在合法的医疗期(含病假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法律是把双刃剑”的体现。
(注:以上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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